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1)玉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咸**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4日作出(2002)桂刑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以被告人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23日交付执行。2002年2月1日入监狱服刑。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7月12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0年4月26日、2013年7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84.5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咸**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咸**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咸**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咸**,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秋娟
审判员农克新
审判员张黎
书记员于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