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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案由辽宁**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判。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蒋**、被**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宋某某于2008年至2009年间,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手段,骗取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懿路信用分社贷款共计人民币218.5万元。所骗取的贷款本金案发后均已返还。

二、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在担任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懿**分社主任及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信贷员期间,于2007年至2009年间,在明知宋某某贷款用于非农业用途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向被告人宋某某审批、发放贷款。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经手违规审批贷款共计人民币218.5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经手违规发放贷款人民币111.5万元。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宋某某在骗取铁**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懿**分社贷款后,于2009年送给时任铁**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懿**分社主任的杨某某“现代”牌途胜SUV车一台,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7.65万元。

(二)被告人宋某某在骗取铁**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贷款后,于2008年至2009年间,送给时任铁**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信贷员的赵某某共计人民币17万元。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懿**分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宋某某审批发放贷款,并于2009年收取宋某某送其的“现代”牌途胜SUV车一台,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7.65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宋某某发放贷款,并于2008年至2009年间收取宋某某送其的好处费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被传唤归案。案发后追缴赃款合计人民币31.5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一、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二、证人姚某某、高某某、李**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均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均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均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系为了完成任务才违规为宋某某办理贷款,其他信用分社也是这样做的;关于宋某某给其的车是其向宋某某借的,用来给其丈夫练车,后其已将车还给了宋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杨某某由于不懂法,违规发放贷款,已受过行政处分且贷款已返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异议,被告人杨某某系向宋某某借车给其丈夫使用,且案发前该车已还给了宋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系从犯,所得赃款已全部上缴,当庭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宋某某于2008年至2009年间,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手段,骗取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懿路信用分社贷款共计人民币218.5万元。所骗取的贷款本金案发后均已返还。

二、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在分别担任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懿**分社主任及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信贷员期间,于2007年至2009年间,在明知宋某某贷款用于非农业用途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向被告人宋某某审批、发放贷款。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经手违规审批贷款共计人民币218.5万元;被告人赵某某经手违规发放贷款人民币111.5万元。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宋某某在骗取铁**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懿**分社贷款后,于2009年送给时任铁**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懿**分社主任的杨某某“现代”牌途胜SUV车一台,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7.65万元。

(二)被告人宋某某在骗取铁**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贷款后,于2008年至2009年间,送给时任铁**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信贷员的赵某某共计人民币17万元。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懿**分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宋某某审批发放贷款,并于2009年收取宋某某送其的“现代”牌途胜SUV车一台,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7.65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宋某某发放贷款,并于2008年至2009年间收取宋某某送其的好处费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被传唤归案。案发后追缴赃款合计人民币3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系由辽宁**民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判以及本案的案件来源、三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二、户籍证明,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三、报案情况、实际借款人情况说明、信贷员赵某某关于宋某某借名贷款情况介绍、宋某某借名贷款明细等,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分社贷款的事实及数额。

四、关于对赵某某的说明、关于杨某某的情况说明、农村信用社员工信息表、关于养马堡分社、懿路分社撤并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营业执照等,证实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的任职情况以及二名被告人所任职的单位撤并情况。

五、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懿路分社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宋某某顶冒名贷款明细,证实被告人宋某某骗取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懿路分社贷款的事实及数额。

六、铁岭市**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证实被告人宋某某系铁岭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该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等相关问题。

七、本溪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通过公安网人口信息查询,宋某某贷款用的129个身份证的身份信息均为虚假信息。

八、借款凭条,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贷款的相关事实。

九、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证实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性质、经营范围及个人贷款的相关规定等问题。

十、铁**信联(2009)31号文件、铁**信联党(2010)1号文件,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的任职情况以及因其发放顶(借)名贷款被处分的相关事实。

十一、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懿路分社任信贷员期间,时任该分社主任的杨某某安排其为宋某某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贷款用途发放贷款90万元的事实。

十二、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担任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分社信贷员期间,违规为宋某某发放贷款5万元,杨某某时任该分社主任。

十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担任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分社信贷员期间,违规为宋某某发放贷款12万元,是时任该分社主任的杨某某安排其办理的。

十四、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宋某某,没有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

十五、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向赵某某、宋某某借过钱。

十六、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宋某某的朋友。2010年5月左右,宋某某因为贷款的事被公安机关抓起来后,通过朋友找到其让其帮忙,其遂用自己的林地替宋某某还了200多万元贷款。

十七、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杨某某的丈夫。2009年5月,其将宋某某购买的一台新车以其名义办理了牌照等相关手续,并一直由其使用该车,2010年5月份左右,其将该车还给了宋某某。

十八、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了2008年至2009年间,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骗取贷款以及对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行贿的事实。

十九、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了任铁**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分社、懿**社主任期间,违规为被告人宋某某发放贷款以及宋某某为了对其表示感谢,于2009年间,以其丈夫刘**的名义买了一辆“现代”牌途胜吉普车并交由刘**使用,刘**于2010年间将车退还给宋某某的事实。

二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了任铁**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分社信贷员期间,与杨某某共同违规为宋某某发放贷款以及宋某某为了对其表示感谢,分三次送给其17万元的事实。

二十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申报材料等,证实张**以其林权为被告人宋某某抵顶了全部涉案贷款本金。

二十二、情况说明,证实三名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十三、中国人**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被告人宋某某所购买的“现代”牌轻型客车登记在刘**名下,并办理了保险等手续。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共同实施部分故意犯罪,该部分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均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杨某某提出的“不是宋某某送给其一台车,而是其向宋某某借了一台车给其丈夫使用”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证人刘**的证言、机动车保险单等书证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告人宋某某提出借车时,宋某某便明确表示不用借,要送一台车给杨某某的丈夫刘**使用,并在购车时由刘**亲自挑选车辆,在宋某某为刘**挑选的车辆付款后,由刘**自行办理了牌照、保险等相关手续,足以认定该涉案车辆系被告人宋某某送给被告人杨某某的,故本院对其这一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同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系被传唤归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本院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应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0年5月13日至同年6月17日已先行羁押的三十六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0年5月13日至同年6月17日已先行羁押的三十六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0年5月13日至同年6月17日已先行羁押的三十六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三名被告人被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保存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明刑初字第00316号
  •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铁岭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 被告人杨某某,女,满族,高中文化,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主任。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 辩护人蒋**,辽**律师事务所铁岭分所律师。

  • 被告人赵某某,男,满族,初中文化,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养马堡信用分社信贷员。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 辩护人刘*里,辽宁**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季蕴芹

  • 人民陪审员丁亚珍

  • 人民陪审员刘丹

  • 书记员李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