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9日上海**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为拓展个人的房产推销业务,先后两次从尉某某(已判决)手中购买他人登记的车辆信息及房产、户籍、居住登记信息8,341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尉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清单、信息对比说明、电脑截图、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凌**,上海**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凯
审判员白楠
人民陪审员郭凤英
书记员吴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