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4836.00元,减半收取27418.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589号。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王**,男,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东辉
书记员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