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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责任公司与王**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54836.00元,减半收取27418.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绿民二初字第1309号
  •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589号。

  • 法定代表人王**。

  • 被告王**,男,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东辉

  • 书记员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