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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4)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及其辩护人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沈*在担任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联**信用社副主任、信贷员期间,违反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贷款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和逐人逐户进行贷前调查,并伪造单身证明给农户办理贷款,违法发放李*、孙某某等85人贷款共计436万元,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经侦查,被告人沈*于2013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依法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沈*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成立,但他是受西**用社主任董某某指使才违法发放贷款,部分农户贷款也是董某某使用,希望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沈*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属实,但沈*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次犯罪,无前科劣迹,应对沈*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沈*在担任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联**信用社副主任、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贷款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和逐人逐户进行贷前调查,并伪造单身证明等相关手续给农户办理贷款,违法发放85人贷款共计人民币436.9万元,贷款中沈*个人使用181.1万元,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沈*于2013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3年11月26日,呼兰区农村信用联社报案称,西井信用社副主任兼信贷员沈*以单位同事及农户名义贷款20余万元,逾期造成损失20余万元,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调查人违反规定,在办理农户300余万元贷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三查制度,因失职造成贷款手续中存在大量的虚假资料,导致贷款形成风险,其行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2013年11月28日对犯罪嫌疑人沈*进行拘传,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

2、哈尔滨市呼兰区信用联社情况说明:沈*是该单位正式职工,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在西**用社任副主任职务。2013年10月31日免去西**用社副主任职务,现在任西**用社信贷员。

3、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情况说明:呼兰区康金镇东腰村村民姜*某于2013年5月23日贷款5万元给沈*使用,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没有此笔贷款。2014年7月31日呼兰区康金镇头道村孙*报案,以农户名义在西井信用社贷款68万元给沈*使用,但沈*供述使用其中部分贷款,将贷款还给张某某、孙*的借款共计8万元,还给西井村吕某某、姜*和在西井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1284元。

4、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补充侦查报告书:沈*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金额为118.9万元人民币;涉嫌骗取贷款的金额为318万元人民币。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送检的八份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上u0026ldquo;哈尔滨市呼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u0026rdquo;印文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马某某系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中心主任。**在任西**用社副主任期间以农户名义贷款33笔,贷款金额188.5万元,其中沈*以农户蒋某某、马某某、徐*、关某某的名义贷款共计12万元,已于2013年1月19日到期,至今未还。另外沈*本人于2013年4月在西**用社贷款两笔共计30万元,以单位同事刘某某的名义贷款10万元已逾期,至今未还。**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没有认真审查贷款人的条件及借款用途,没有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发放贷款,造成合同存在大量虚假资料,沈*在任职期间审核的贷款合同中涉及虚假证明、虚假户口复印件等材料,涉及金额600余万元。

7、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董某某系西井信用社主任。农户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审贷分离程序,沈*负责农户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沈*负责的农户贷款档案手续中存在大量的虚假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虚假户口复印件的事我都不清楚,这些贷款手续都是沈*做的。贷款手续审查都是信贷员的职责,董某某作为信用社主任的职责是审核贷款合同档案是否缺项及审批权。沈*制作虚假手续的事董某某不清楚,也没有指使沈*这样做过,更没有使用过农户的贷款。大约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沈*先后向董某某个人借款十多次,共计借款四五十万元,沈*大约还了四十多万元,至今仍欠董某某五万多元。沈*还款时都是把钱存在董某某的妻子和表妹的信用社储蓄卡里。

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孙某某于2013年1月16日在西**用社贷款5万元用于种地,他和西**用社副主任沈*认识,他当时只提供了户口簿和身份证,手续都是沈*做的,当时孙某某已经结婚六年,贷款手续里的无婚姻登记证明不是他开的,他也不知道有这个证明。2013年1月孙某某申请贷款时沈*让他找三个农户贷款15万元给沈*用,孙某某找了自己母亲、妻子和葛家村的郭*在西**用社贷款15万元,也是只提供了户口簿和身份证,手续都是沈*给做的,放款当天银行给的贷款卡直接交给沈*了,苏*贷款合同中无婚姻登记证明也不是他们提供的。

9、哈尔**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书:沈*以农户名义贷款金额共计436.9万元,贷款中个人使用181.1万元。

贷款合同、取款凭证:农户与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及领取贷款凭证。

10、被告人沈*的供述: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沈*任西**用社副主任兼信贷员,2013年10月被免去西**用社副主任职务,任西**用社信贷员。2012年1月份至2013年沈*以农户蒋某某、马某某、徐*、郑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多人的名义贷款用于个人使用,借款人是沈*找的,手续是沈*做的,其中有人使用虚假单身证明沈*也知道,另有一部分贷款给西**用社主任董某某使用了。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130户农民贷款手续沈*没有按规定认真审查就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发放了贷款,后来发现很多手续都是虚假的。

11、被告人沈*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沈*的身源,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是受董某某指使,部分农户贷款也是董某某使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呼刑初字第325号
  •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沈*,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副主任兼信贷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 辩护人霍**,黑龙**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德彬

  • 审判员侯志宇

  • 审判员郝振生

  • 书记员焦彦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