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冯*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30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已缴纳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沙监狱于2014年1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伟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长中刑执字第05476号
  • 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冯*,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湖**沙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龙显雄

  • 审判员黄仲奇

  • 审判员龙新国

  • 书记员汤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