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30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冯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已缴纳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沙监狱于2014年1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伟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冯*,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湖**沙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龙显雄
审判员黄仲奇
审判员龙新国
书记员汤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