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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钟**、郭**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钟**、郭**、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138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五民二初字第00754号
  •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 委托代理人:邓庆华,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马静,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 被告:钟**,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 委托代理人:张先庭,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郭**,男,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学徒,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 被告:张*,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彩先

  • 审判员周云

  • 审判员黄家宏

  • 书记员於丹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