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钟**、郭**、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138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邓庆华,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静,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钟**,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先庭,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男,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学徒,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张*,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彩先
审判员周云
审判员黄家宏
书记员於丹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