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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阳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诉被告中国**阳县支行储蓄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725民初54号
  •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储蓄存款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被告中国**阳县支行。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献国

  • 代理书记员孟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