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诉被告中国**阳县支行储蓄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被告中国**阳县支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献国
代理书记员孟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