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基安诉被告高**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都基安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基安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都基安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都基安,农民。
被告:高丽军,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俞纪全
书记员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