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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蚌埠**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蚌山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东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蚌刑终字第00369号
  • 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农民,住所地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8日,经蚌埠**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陈**,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青

  • 审判员刘俊杰

  • 代理审判员季灿

  • 书记员王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