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蚌埠**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东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蚌山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东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刑初字第0023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农民,住所地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8日,经蚌埠**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青
审判员刘俊杰
代理审判员季灿
书记员王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