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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长春玖**限公司、吴*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长春玖**限公司、被告吴*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各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00元退回原告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31号
  •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白*,男,1982年1月3日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 被告长春玖**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405号7门107室。

  • 法定代表人吴*。

  • 被告吴*,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立春

  • 审判员谢薇

  • 人民陪审员郭力

  • 书记员杨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