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长春玖**限公司、被告吴*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各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00元退回原告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白*,男,1982年1月3日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长春玖**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405号7门107室。
法定代表人吴*。
被告吴*,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立春
审判员谢薇
人民陪审员郭力
书记员杨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