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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周**、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本院受理原告姚*顺诉被告周**、周**买卖纠纷一案,经审理,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不准确,因此本院对被告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文民初字第3022号
  •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姚**,农民。

  • 被告周**。

  • 被告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卫华

  • 代理审判员张超

  • 人民陪审员吴应刚

  • 书记员崔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