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本院受理原告姚*顺诉被告周**、周**买卖纠纷一案,经审理,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不准确,因此本院对被告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姚**,农民。
被告周**。
被告周**。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卫华
代理审判员张超
人民陪审员吴应刚
书记员崔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