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苗兴国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杜**减半负担10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杜**,男,汉族,工人,初中文化,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苗兴国,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于周希
书记员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