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杜以学与苗兴国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苗兴国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杜**减半负担10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吉0623民初11号
  •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杜**,男,汉族,工人,初中文化,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 被告:苗兴国,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于周希

  • 书记员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