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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定西**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与定西**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上**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4)上民二初字第1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定西**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定西**限公司给付货款234371.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定西**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定西**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定**塑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上执字第490号
  •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河南**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吴*中,该公司总经理。

  • 被执行人定西**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耿贺年

  • 审判员翟光波

  • 审判员张文强

  • 书记员杨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