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河南**限公司与定西**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上**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4)上民二初字第1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定西**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定西**限公司给付货款234371.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定西**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定西**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定**塑业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河南**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西**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耿贺年
审判员翟光波
审判员张文强
书记员杨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