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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未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冯*驾驶苏E货车,在苏州市相**有限公司厂区内倒车时,疏于观察,碾压被害人卢**,致被害人卢**因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被告人冯*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冯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朱*、卢**、任*的证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法庭科学DN鉴定书,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发破案及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冯*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冯*的悔罪、认罪态度,可对被告人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相刑初字第00435号
  •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冯*,驾驶员。被告人冯*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嘉

  • 书记员郑路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