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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威海火**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威高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隋*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在缓刑期内吸食毒品,威海火**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威高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6年4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隋*飞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三个月。执行机关提供了对罪犯隋*飞的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罪犯隋*飞的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葛*的证明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隋*飞服刑期间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隋*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缓刑期内吸食毒品被收监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隋*飞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威刑执字第708号
  • 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隋龙飞。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军辉

  • 代理审判员王军志

  • 人民陪审员王宗文

  • 书记员王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