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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潘*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5)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潘**重婚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及其诉讼代理人高艳丽、被告人刘*、被告人潘*及其辩护人贾*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与李*1997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刘*又与潘*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男孩,被告人潘*明知被告人刘*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居住在太和县三堂镇供销社内。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举证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有配偶而与潘*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潘*明知刘*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害人李*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因二被告人主动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要求不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潘*的辩护人提出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李*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与李*于1997年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08年,被告人刘*又与被告人潘*以夫妻名义长期居住在太和县三堂镇供销社内,并于2010年6月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被告人潘*明知被告人刘*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发后,被告人刘*、潘*主动赔偿被害人李*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谅解。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安徽**司法局对被告人潘*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潘*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二被告人投案经过说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刘*与被害人李*的结婚证,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刑初字第00209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李*陈述,证人刘*甲、刘*乙、王*证言,阜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刘*宇系刘*、潘*的生物学孩子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有配偶而与潘*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潘*明知刘*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潘*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对被告人潘*所居住社区影响评估,对被告人潘*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潘**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太刑初字第00463号
  •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重婚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11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 被告人潘*,女,1985年4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9月22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 辩护人贾*,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戚淑红

  • 代理审判员王艳

  • 人民陪审员袁建民

  •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