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00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管理分局以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赵**,男,汉族,1950年12月26日生,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管理分局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华琳
审判员杨以林
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