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休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xx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潘*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该犯获得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兑现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及个人小结、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潘xx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xx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xx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潘xx,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安徽省休宁县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二十七分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萍
审判员程非
代理审判员江曙
书记员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