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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兴国与甘肃省**开发公司、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兴国与被告甘肃**开发公司、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兴国经本院告知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092元,减半收取4546元,由原告史兴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福民初字第672号
  • 法院 新疆阿勒泰地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史兴国,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住福海县。

  • 委托代理人:邓高岩,新疆福海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甘肃省**开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市龙腾8号。

  • 法定代表人:乔**,系该公司经理。

  • 被告:张**,男,汉族,约40岁,身份信息不详,住新疆省奇台县120团北巷港。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艺钟

  • 书记员崔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