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兴国与被告甘肃**开发公司、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史兴国经本院告知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9092元,减半收取4546元,由原告史兴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史兴国,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住福海县。
委托代理人:邓高岩,新疆福海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省**开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市龙腾8号。
法定代表人:乔**,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男,汉族,约40岁,身份信息不详,住新疆省奇台县120团北巷港。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艺钟
书记员崔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