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和自动化科技(苏州**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205号3幢323室。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冬华,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正友,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和自动化科技(苏州**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6-403单元。
法定代表人钟**,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晓夏
书记员朱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