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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有限公司与天和自动化科技(苏州**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和自动化科技(苏州**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虎商初字第01431号
  •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205号3幢323室。

  •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曹冬华,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李正友,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和自动化科技(苏州**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6-403单元。

  • 法定代表人钟**,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晓夏

  • 书记员朱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