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南**剧院申请执行福建省南**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4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南平大剧院,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姚*,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南**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水溪口。
法定代表人:余福寿,经理。
审判人员
执行员曾德平
执行员陈礼平
执行员黄伟
书记员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