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烟台**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栖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在中国农业**栖霞市支行6274账户存款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烟台**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海滨
审判员李翔飞
审判员王绍强
书记员邹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