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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融资租赁(苏**限公司申请执行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维*融资租赁(苏**限公司与被执人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查封被执行人胡**所有的号牌为苏EA778P宝马汽车(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后,因申请人申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通达路1555号(湖岸名家)11幢906室的房屋尚不足以偿还中国工商**苏州分行抵押借款本、息及樊**借款。被执行人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受托立案执行的(2013)园商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商执字第831号
  •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维*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

  •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 法定代表人廖**,该公司董事长。

  • 被执行人胡**,男,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传国

  • 审判员余小舟

  • 审判员吴功明

  • 书记员王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