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关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河南省登封市唐庄乡。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魏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