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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崔*、河南**限公司、第三人高**侵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炯诉被告崔*、河南**限公司,第三人高**侵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05民初字第2758号
  •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代位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 委托代理人原万生,山西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崔健,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 被告河南**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 法定代表人,吴**。

  • 第三人高志勇,男,汉族,住山西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启昱

  • 书记员王艳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