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炯诉被告崔*、河南**限公司,第三人高**侵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原万生,山西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健,男,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河南**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
第三人高志勇,男,汉族,住山西省。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启昱
书记员王艳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