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5)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扬州**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戴*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经夏**、胡**(均另案处理)等人介绍,擅自决定以支付票面金额2%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扬州市润通交通**限公司虚开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00万元。经税务部门认定,上述发票均为非法制造的发票。被告人戴*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该事实,被告人戴*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同案人夏**、胡安道供述,虚开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扬州**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高邮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的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扬州市**程有限公司会计。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15年9月2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雍志飞
书记员董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