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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天津市**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民初字第6164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被告天津市**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大通绿岛小区锅炉房内综合楼。

  • 法定代表人林立,董事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志刚

  • 书记员李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