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被告天津市**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大通绿岛小区锅炉房内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董事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志刚
书记员李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