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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琼海支行诉被告冯**、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琼海支行诉被告冯**、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琼海支行撤回对被告冯**、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89元,减半收取2804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210-2号
  •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银**琼海支行。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119号。

  • 负责人:童振理,该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杨国贤,该行职员。

  • 被告:冯**,男,汉族,1961年8月21日出生,住琼海市。

  • 被告:王**,女,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住琼海市,系冯学均妻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英俊

  • 审判员陈宏友

  • 审判员符儒超

  • 书记员邹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