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琼海支行诉被告冯**、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琼海支行撤回对被告冯**、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89元,减半收取2804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银**琼海支行。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119号。
负责人:童振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国贤,该行职员。
被告:冯**,男,汉族,1961年8月21日出生,住琼海市。
被告:王**,女,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住琼海市,系冯学均妻子。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英俊
审判员陈宏友
审判员符儒超
书记员邹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