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孙某某、尹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为完成公司账目报销,请求被告人孙某某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开具6份出票单位为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受票单位为宾时力精密模塑科技(上**限公司(以下简称:“宾时力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10,000元。嗣后,被告人尹某某以人民币10,000元向被告人孙某某购买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交给其工作的宾时力公司用于报销账目。

2015年5月27日、5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顾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关于门店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户籍资料及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被告人尹某某,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21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松刑初字第2146号
  •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尹**),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海林

  • 书记员余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