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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等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赵**、赵**、张**、赵**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赵**,被告人张**,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15时许,灵璧县公安局朱集派出所民警唐*接灵璧县公安局110指令后,带该所辅警员杨*、马**到朱集乡水泥厂门前的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警情。唐*等人到达现场后,将肇事司机控制在警车内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的民警。期间,肇事司机家属将一瓶饮料塞进警车内,被伤者亲属看见,被告人赵**等人认为是民警包庇肇事司机,便辱骂、撕扯唐*。事故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唐*等人欲将肇事司机移交给事故中队民警时,被告人赵**,赵**、赵**、赵**在现场与唐*发生争执,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赵**、赵**、赵**用拳头殴打唐*。后唐*等人抓住被告人赵**,欲将赵**带至朱集派出所时,遭到被告人赵**、张**的阻拦、辱骂。被告人张**将唐*左手腕咬伤,并将杨*的脖子抓伤。针对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唐*、张**、张**雨等证人证言,被告人赵**、赵**、赵**、张**、赵**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赵**、赵**、张**、赵**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乙犯妨害公务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提出被告人赵*乙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赵*乙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赵*乙取得唐*的谅解;3、被告人赵*乙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乙判处非监禁刑。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被告人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提出被告人赵**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赵**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赵**取得唐*的谅解;3、被告人赵**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判处非监禁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5时许,灵璧县公安局朱集派出所民警唐*接灵璧县公安局110指令后,带该所辅警员杨*、马**到朱集乡水泥厂门前的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警情。唐*等人到达现场后,将肇事司机控制在警车内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的民警。期间,伤者亲属看见有人向警车内塞一瓶饮料。被告人赵**、赵**、赵**等人认为是民警包庇肇事司机,在唐*等人将肇事司机移交给事故中队民警时,与唐*发生争执,撕扯。随后被告人赵**、张**(被告人赵**母亲)路过案发现场,便参与撕扯唐*等人。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赵**、赵**、赵**用拳头殴打唐*。后唐*等人抓住被告人赵**,欲将赵**带至朱集派出所时,又遭到被告人赵**、张**的阻拦、辱骂。被告人张**将唐*左手腕咬伤,并将杨*的脖子抓伤。

案发后,唐*对被告人赵**、赵**、赵**、张**、赵**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书证

(一)灵璧县公安局朱集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五份证明,五被告人身份、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

(二)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案件发生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张**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三)灵璧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四)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治安卡口大队东店子中队出具《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被抓获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五)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尹*中队出具的《案件发生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甲主动到该中队投案的情况。

(六)灵璧县公安局朱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杨*、马晓龙系该所辅警员。

(七)唐某的人民警察证证明唐某系灵璧县公安局朱集派出所民警。

(八)辨认笔录证明,经唐*辨认赵**殴打其眼睛。

(九)唐*出具的《谅解书》两份证明,案发后,唐*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勘验、检查笔录

(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明,五被告人妨害公务的现场等情况。

(二)当庭出示案发现场及被害人唐*、杨*伤情刑事照片,经五被告人辨认无误。

三、视听资料

当庭播放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出警民警用执法仪拍摄的视频,经五被告人辨认无误,证明五被告人妨害公务的情况。

四、证人证言

(一)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们所接到110指令,灵璧县朱集乡水泥厂门前的灵房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他就带着辅警员杨*、马**一起到现场处警。他们到现场后,将肇事司机带到警车调查。后肇事司机的家属拿来一瓶红牛饮料塞进警车给肇事司机喝。伤者家属看见后就骂他。后事故组的民警来了,他就下车将肇事司机驾驶证,行驶证及车钥匙交给事故组的民警。过了一会,赵*(赵**)的儿子赵*乙过来搂他脖子往路边去,他没同意去并挣开了。这时过来一个穿黑皮夹克的男子(赵*丁)打了他眼部一拳后就跑了。他就要去找赵*丁,赵**就拽着他的手不让他去找,把他手里的相机和警服都拽掉了,并问他想干什么的,这时赵*乙就过来打了他眼部一拳,就往北跑了。然后他就想去找赵*乙,赵**还是拽着他不让他去找。后***的侄子赵*丙及赵*丙的爸妈也到现场和他吵,赵*丙又打了他眼部一拳,他就和事故组的民警想把赵*丙带到派出所调查,赵*丙的妈张**就撕扯辱骂他们,并咬他的手,并和赵**一起阻拦他们不让他们将赵*丙带上警车,直到他们所里又带人来,才把赵*丙带上警车。

(二)杨*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们所接110指令到朱集乡水泥厂门口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他们所民警唐*带他和马**赶到现场,见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均在,被害人家人也在且情绪较激动。他们怕出事就想把肇事司机控制在警车内,就在他们把肇事司机带上警车时,赵**上来打肇事司机,他们就制止赵**,并将肇事司机带上警车由马**看管。他和唐*在现场走访调查。后有人从车窗塞一瓶饮料给肇事司机,他们将饮料放在警车的后排座位上。后伤者亲属就在警车前骂,并扬言要弄死肇事司机。接着赵**、赵**、赵**也过来,情绪比较激动,在边上起哄,后被劝开。过了一会,事故组的民警到达现场,因他们的警车和现场还有一段距离,唐*就让他把车开到事故现场跟前,防止肇事司机被殴打。等他把警车开到现场,发现张**和赵**在撕扯唐*,唐*抓住赵**的手臂,张**一直在打唐*,还咬唐*的手。他和事故组张*乙在拉架过程中,也被张**打了几下。赵**、赵**和马**一起撕扯。当时赵**还指着他的鼻子不让他拉,否则让他和唐*吃不了兜着走。他当时在现场听说赵**和赵**打唐*了。

(三)马**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们所接110指令到朱集乡水泥厂门口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他们所的唐*带着他和杨*一起赶到现场,伤者已被送往医院,赵**、赵**在打肇事司机。他们将赵**、赵**拉开,并将肇事司机带上警车,等待事故中队出警人员。后被害人家人可能看见有人往警车塞饮料,就说他们包庇肇事司机,并骂唐*,后被人劝开。过了一会事故组的人来了,唐*就打算将肇事司机移交给事故组。这时赵*乙过来拽住唐*,并要打唐*,赵**、赵**也过来拽住唐*,赵**朝唐*的面部打了一拳,他见状就拉住赵**,赵**见他拉赵**,就过来拽住他,赵**趁机跑了。他打电话给所里汇报时,赵**、赵*乙、赵*丙、张**等人撕扯唐*,将唐*的衣服和相机都撕扯掉了。后唐*拽住一个小伙子(赵*丙)说赵*丙打唐*,并要把赵*丙带到所里。赵*丙妈(张**)就辱骂、咬唐*,直到所里人来才把赵*丙带到所里。后他听说赵*乙也打唐*了。赵**在现场辱骂唐*,并起哄闹事,帮助撕拽、拉扯出警人员。

(四)张*乙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们接到110指令,在灵璧县朱集乡水泥厂门前发生交通事故,他和张*到达现场。朱集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将肇事司机控制在警车内,伤者已被送往医院。他和张*勘查现场时,看见伤者家人从路西到路东拉唐*要和唐*说话,唐*不愿意去,接着伤者家的几个人将唐*往前推了五六米。过了两分钟,他听到水泥厂门口有争吵声,看见一个穿黑色皮衣的小伙子(赵**)挥拳打向唐*,他就跑过去拉住赵**,并将赵**拉到他的警车跟前。唐*的小袄被人拽到地上,正在找打唐*的人。后唐*拽住一个穿黑衣,短头发,白白的小伙子(赵**),并说赵**打唐*,他就松开赵**,去帮唐*抓赵**,并要把赵**带到派出所。这时赵**母亲(张*甲)及一个穿睡衣、戴帽子的男子(赵**)在撕扯、阻止他们,赵**还在那骂骂咧咧,不让他们带赵**上警车。后派出所又来了几个人,才把赵**带上警车。

(五)张*甲雨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在现场看见有几个人围着一个穿警服的人,其中一个穿红色小袄的小伙子动手打了穿警服的人的嘴了。还有一个穿黑色皮夹克,黑色深筒靴的小伙子在现场也比较能,窜上蹿下的。

(六)赵**言证明,案发当天,他侄女赵**在朱集乡水泥厂门前被车撞伤了。他和他儿子赵**将赵**送到医院后回家拿钱,他家属张**也要跟着他们一起去医院。他们经过事故现场时,看到有人争吵,就下车去看怎么回事,赵**和张**先下的车,他把车停好赶到现场看见唐*拉着赵**,说赵**打唐*,要把赵**带到派出所。张**就护着赵**,不让民警把赵**带走。

五、被告人供述

(一)赵**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他和他父母从家里去徐州路过朱集水泥厂门口看见赵**和民警发生冲突,推推搡搡的,他就和他父母下车去拉架。他们将赵**和那个民警拉开后,那个民警又朝赵**的方向去。他上去拦没有拦住,就朝那个民警的左胸打了一拳,接着就有几个民警将他抓住,要把他带到派出所,他妈张**及赵**就拉着派出所的人不让把他带走。

(二)张*甲供述证明,案发当天,她和他儿子赵**,丈夫赵**徐州给她侄女送钱,经过事故发生地,看见赵**和一个民警在撕扯,就下车拉架。后那个民警说赵**打那个民警了,要抓赵**,她就不让抓。她当时拽了民警的衣服领,推民警,拽民警的手,因民警一直不松手,她就在民警的手腕上咬了一口,还辱骂了民警。

(三)赵**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赵**打电话给他说他侄女在朱集水泥厂门口被车撞伤了。他就赶到现场看见肇事司机就用手机拍了肇事司机的肩膀。随后朱集派出所的唐*、马**、杨*也赶到现场,唐*说不能打人就把肇事司机控制在警车内。后他听说有人给肇事司机饮料喝,就和唐*发生了撕扯。随后赵**和赵**每人开一辆车也到现场和唐*发生争执、撕扯。赵**到现场后先搂着唐*的脖子,唐*挣开了,赵**就去拽唐*的衣领。这时他去拽唐*,赵**就打了唐*一下后走了。赵**到现场后先和马**发生争执,后看见他和唐*争执,就挣脱马**过来打了唐*一下。后赵*丙和张**也到现场以为他和唐*发生争执,张**就去拽唐*的衣服。赵*丙打了唐*一拳就跑了。后唐*拽住赵*丙要把赵*丙带上警车,张**就撕扯、辱骂唐*等人,阻拦唐*等人将赵*丙带走。后听说张**还咬了唐*一口。

(四)被告人赵**、赵**当庭对上述指控事实均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赵**、赵**、张**、赵**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公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赵**、赵**、张**、赵**犯妨害公务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赵**、赵**、张**、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均取得唐*的谅解,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赵*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三、被告人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张*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五、被告人赵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赵**、赵**、张*甲管制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赵**、赵**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的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羁押折抵十日;被告人赵**的刑期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羁押折抵十五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灵刑初字第00548号
  •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妨害公务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23日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尹*中队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赵**,男,1986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赵**,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赵**,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治安卡口大队东店子中队抓获,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 辩护人朱**,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萍

  • 审判员卓艳

  • 人民陪审员李梅

  • 书记员代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