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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唐*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不服,被告人王*及同案被告人马*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1)冀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狱于2015年5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徐**,定**狱干警李*、谢*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6刑更18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爱厂

  • 代理审判员谷莉

  • 代理审判员张世强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