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唐*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不服,被告人王*及同案被告人马*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1)冀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狱于2015年5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徐**,定**狱干警李*、谢*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13日至2015年2月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王*。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爱厂
代理审判员谷莉
代理审判员张世强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