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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下旬以来,被告人刘*在凤台县城关镇烟草局对面巷内租用他人房屋开设游戏室。为非法获利,被告人刘*在游戏室内摆放四台”老虎机”、一台可供六人赌博的”打渔机”供他人赌博。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在开设的游戏室内容留李*、王*等未成年人进行赌博时被凤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截至案发被告人刘*共获利3000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证人高*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刘*的供述;3、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4、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为非法获利,在其租赁的房屋内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下旬以来,被告人刘*在凤台县城关镇烟草局对面巷内租用他人房屋开设游戏室。为非法获利,被告人刘*在游戏室内摆放四台”老虎机”、一台可供六人赌博的”打渔机”供他人赌博。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在开设的游戏室内容留李*、王*等未成年人进行赌博时被凤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截至案发被告人刘*共获利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胡*、王*、李*、高*、缪**、缪**、蒋*等人的证言,凤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凤台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刘*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非法获利,在其租赁的房屋内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判处其管制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刘*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四台”老虎机”、一台”打渔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0421刑初字第29号
  •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永强

  • 书记员杜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