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沈阳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建设发展中心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2183号
  •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买卖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沈阳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75号。

  •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超、王展,系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

  • 被告沈阳**有限公司。

  • 第三人中国**沈阳军区军官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薇

  • 书记员左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