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建设发展中心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沈阳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超、王展,系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阳**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国**沈阳军区军官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薇
书记员左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