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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11)胶南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张**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2月13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5月2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03刑更24号
  • 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聚众斗殴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现在山**中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浩正

  • 审判员尹世忠

  •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 书记员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