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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4)徐*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7年6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冀06刑更1027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现在河**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国芳

  • 审判员刘华锋

  • 代理审判员王志强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