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五农场与被告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五农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五农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五农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五农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唐山市曹妃甸区第五农场。住所唐山市曹妃甸区打坨。
法定代表人:孙**,该场行政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继海。
委托代理人刘凤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贾春喜
书记员刘红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