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卢**(以下简称被告)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本院电话通知过程中主动联系原告偿还涉案款项,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4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陈**,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奕超、梁健豪,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13,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弢
书记员曾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