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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民委员会与卢**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卢**(以下简称被告)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本院电话通知过程中主动联系原告偿还涉案款项,原告基于该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4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新环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611号
  •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珠海市斗**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陈**,主任。

  • 委托代理人徐奕超、梁健豪,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卢**,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13,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弢

  • 书记员曾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