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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王沟组与杨**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王沟组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5)桐民商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及委托代理人周天雷,被上诉人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王沟组的诉讼代表人赵**及委托代理人李**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6月16日,原承包人赵**将其承包经营管理的邓庄村王沟组中河堰和上新堰两处堰塘转包给杨**,双方签订了《堰塘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杨**保证本组群众用水,不留堰底,如放不出水继续在塘内开沟架水泵抽水。如有一方违约应赔付对方违约金100000元。2013年12月16日,南阳**民法院作出(2013)南民一终字第00625号判决书,确认堰塘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不留堰底是指在群众用水量大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设置最低保留水位,必须确保群众用水优先;而在堰塘水量足够满足群众用水的情况下,承包人完全可以利用堰塘存水自主经营。此外,增加合同条款第九条,由被告杨**向原承包人赵**支付承包金100000元。2014年10月23日,被告杨**支付了该承包金。

另查明,被告杨**承包堰塘之前,王沟组群众在栽秧用水期间,或从堰塘内放水,个别田块亦存在抽水情形。原告所称因被告阻拦用水造成群众水稻减产,但并没有确定的损失数额。因被告在栽秧时节阻止本组群众从其承包的堰塘内抽水,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赵**将其承包原告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王沟组的堰塘转包给被告杨**,双方签订的《堰塘承包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序良俗的社会准则,被告承包的堰塘必须确保群众用水优先,按照以往的惯例,应当允许本组群众架水泵抽水,因此被告在栽秧时节阻止本组群众抽水的行为,实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虽然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因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是由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衡量和确认,而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违约金请求,本院酌定以1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王沟组组长赵**与被告杨**签订的《堰塘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二、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栽秧季节不得阻止本组群众稻田用水(包括放水或个别田块抽水);三、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王沟组支付违约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1300元。

上诉人诉称

杨西东上诉称:一审判决上诉人违约及承担违约金错误,请求二审依法公断。

被上诉人辩称

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王沟组辩称:一审认定上诉人违约完全正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违约及承担违约金是否适当?

二审中,上诉人杨**提交收据复印件三份,证实其曾支出修堰费用4万余元。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因该收据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实是修堰费用。当事人各方均无其他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赵**将其承包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王沟组的堰塘转包给上诉人杨**,双方签订的《堰塘承包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序良俗的社会准则,杨**承包的堰塘必须确保群众用水优先,按照以往的惯例,应当允许本组群众架水泵抽水,因此杨**在栽秧时节阻止本组群众抽水的行为,实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虽然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因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是由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衡量和确认,而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审予以调整是正确的。故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西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二终字第01328号
  • 法院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西东。

  •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柏县吴城镇邓庄村王沟组。

  • 诉讼代表人赵**(礼),任组长职务。

  •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干祥

  • 审判员王生

  • 审判员王小军

  • 书记员王恒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