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夏克桥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罪犯夏克桥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呼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裁定为准许上诉人夏克桥撤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9日以(2014)呼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截止2015年12月8日,剩余刑期五年三个月十五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我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陈*、包**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夏克桥在2013-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克桥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秀,2013-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四次、获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级别证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夏克桥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夏克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夏克桥,男,汉族,大专文化,判刑前系呼伦贝尔市某公司经理,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旗,现在内蒙古扎兰屯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明政
审判员陈伟
代理审判员蒋忠顺
书记员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