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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刘*延犯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延,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人刘*延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2015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穆**,安徽**事务所律师。

二审请求情况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刘*延犯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五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刘*延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检察机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邹*、刘*延以原判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五河县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五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蚌刑终字第00386号
  • 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人邹*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5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8月22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 辩护人时玲,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青

  • 审判员刘俊杰

  • 代理审判员季灿

  • 书记员王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