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镇**有限公司、季林虎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窦健,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京星大厦南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季林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季**。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何习虎
书记员付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