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武汉市**纪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杜**。
被告:武汉市**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74号保利花园29栋1层29号。
法定代表人: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俞海
审判员杨珊
人民陪审员王思鑫
书记员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