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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武汉市**纪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武汉市**纪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447号
  •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杜**。

  • 被告:武汉市**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74号保利花园29栋1层29号。

  • 法定代表人: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俞海

  • 审判员杨珊

  • 人民陪审员王思鑫

  • 书记员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