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2015)石民调确字第0008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未完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沈勤建银行存款或收入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被执行人:沈**,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建业
书记员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