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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沈**与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沈**与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许**、沈**所有的房屋。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确系许**、沈**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沈**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庆华区,北房权证庆华区,建筑面积47.43平方米,原产籍号360**的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

将许冠杨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庆华区,北房权证庆华区,建筑面积47.43平方米的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黑1181财保28号
  •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拖欠工程款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唐**,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 申请人沈**,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 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邹**,职务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春胜

  •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