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沈**与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限公司的帐户冻结人民币637340.00元,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唐**,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沈**,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职务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春胜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