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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范**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阜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祥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民法院于2007年06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2年0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范**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毒品犯罪,又有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01刑更819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范**,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审判员杨以林

  •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