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3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崔**。
被执行人山东宏**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世文,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学东
审判员王金科
人民陪审员衣明学
书记员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