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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山东宏**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3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法执字第2116号
  •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崔**。

  • 被执行人山东宏**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于世文,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学东

  • 审判员王金科

  • 人民陪审员衣明学

  • 书记员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