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祝**申请执行朱**、浦北**限公司、朱**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查封了浦北**限公司座落在浦北县县城东滨路那白岭东方明珠花园A楼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浦执字第23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祝**,
被执行人朱**,
被执行人浦北**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
法定代表人邓**,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军
审判员吴战
审判员庞国昭
书记员毛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