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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祝**申请执行朱**、浦北**限公司、朱**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查封了浦北**限公司座落在浦北县县城东滨路那白岭东方明珠花园A楼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浦执字第23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浦执字第232号
  • 法院 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不当得利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祝**,

  • 被执行人朱**,

  • 被执行人浦北**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东滨路.

  • 法定代表人邓**,总经理

  • 被执行人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军

  • 审判员吴战

  • 审判员庞国昭

  • 书记员毛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