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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陈*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陈*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宿迁**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21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陈*到江苏省沭阳县东小店乡沈庄村沈庄小区南侧东西向沟渠内,采用矿灯照射、网兜猎捕的方法非法捕捉野生青蛙计28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二者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

另查明,2015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在江苏省沭阳县东小店乡沈庄村沈庄小区附近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电话联系并规劝被告人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3时许,被告人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陈*处扣押所猎捕青蛙285只及竹篓、网兜、矿灯各二个。其中所扣押的青蛙已由公安机关放生。

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杨*、陈*的供述,放生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陈*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陈*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陈*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陈*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被告人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杨*、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猎捕青蛙均被放生,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四千三百元。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四千三百元。

(罚金已缴纳)。

没收所扣押作案工具矿灯、网兜、竹篓各二个。

(由公安机关于判决生效后将所扣押工具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宿城生刑初字第00150号
  •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非法狩猎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陈*,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丁立

  • 书记员罗红